信托原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来源: 时间:2006-08-30
中国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高艳在前不久召开的“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发言时就毫不讳言保险与信托之间的密切关系,并就信托制度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和意义,谈了她的看法。她认为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精神内核引导下,信托制度已逐渐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理财制度安排,在我国保险、银行、信托、证券的各自业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高艳说,信托制度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保护,使得信托财产能够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原则,这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
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这种信托制度原理正得到广泛的运用。保险投资连结险、分红险、企业年金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中就具有广泛的信托关系,并据信托制度原则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法律关系,形成专业分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和问责机制。可以说,信托制度原理已成为理财市场的理论基础。
高艳指出,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运用信托原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典型例子。这个管理办法从设计上解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由谁来投、投什么和怎样投问题,并将风险控制基础建立在各个当事人之间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上。
一是为我国金融资本投资不动产领域提供了新模式。《办法》从投资者角度,确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制度安排,从机制上保障保险资金安全。
二是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利用信托关系,强调了投资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维护了投资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放宽了受托人限制。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通过投资计划形成信托关系,将信托机制引入资产管理行业。
四是设立独立监督人。协助受益人监督投资计划和项目运营情况,为委托人、受益人及时了解投资情况提供了专业信息,也为监管机构对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创造了条件。这些举措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通过信托制度原理,由内部管理模式,逐步向开放性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模式转变。
建设良好的信托环境
高艳认为,从当前金融保险的发展趋势看,信托制度原理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因为在朴素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精神下,信托与委托的业务空间将得到更广泛的拓展。但从现实的信托原理的使用上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信托法》虽明确了信托制度,但该法是属于信托行业的机构法,而非信托制度法。现实经济活动中,信托原理普适于各类金融行业的理财业务,需要建立更广泛意义上的非信托行业的信托基本法或信托制度法。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需出台。由于股权、债权、产权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至今未出台,实践中无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给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带来法律障碍,也使信托业务本身受到影响。
我国信托文化还需要建设。信托制度原理本身就具有净化金融环境、塑造诚信文化的功能。从原理上看,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承担法律的规定,这可以促使信托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用。但实际上,我国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时有发生,委托人的利益常常受到侵害。这就需要从公司治理、信托法律及信托文化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建设诚信环境。
(xintuo摘自《证券日报》)